(十一)下列案件,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或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2.拟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案件;
3.拟提请或者提出抗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4.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
5.对检察委员会原决定进行复议的案件;
6.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等的规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十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检察官应当及时执行。检察官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或者在执行完毕前出现新情况的,应当立即书面报告检察长。
(十三)下列案件或者办案事项,应当由检察长作出决定: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2.涉及国防、外交等敏感案件;
3.重大的职务犯罪、涉黑涉恶犯罪、金融犯罪案件;
4.涉案人数众多,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案件;
5.新类型案件以及对于法律适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6.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的案件;
7.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等的规定,其他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办案事项。
(十四)检察官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检察长的委托,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传唤、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询问证人和对诉讼活动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3.组织收集、调取、审核证据,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4.组织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等;
5.审查案件材料;
6.主持案件听证会、公益诉讼磋商座谈会;
7.出席法庭,宣读起诉书(上诉书、抗诉书、出庭意见书)、讯问被告人、对相关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发表出庭意见等;
8.查阅、调取人民法院案卷;
9.临场监督死刑执行;
10.检察长委托检察官负责的其他办案事项。
(十五)主办检察官除行使检察官办案职权外,对检察官办案组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的组织、指挥、协调;
2.负责编入检察官办案组检察辅助人员的分工、提出考核建议等管理工作。
(十六)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权清单。省级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官职权清单,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