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英雄烈士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包括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25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二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包括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106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三是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第62条规定:“侵害军人荣誉、名誉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军人有效履行职责使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四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包括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74条第2款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包括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70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是反垄断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包括民事公益诉讼。
《反垄断法》(2022修订)第6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七是反电信网络诈骗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包括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4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中,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八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包括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订)第79条第2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是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包括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第77条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
(一)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二)相关单位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四)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