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程序
制定听证方案,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在听证三日前告知听证会参加人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告知当事人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及听证员的姓名、身份。
会中程序
(一)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
(二)当事人发表意见(申请人陈述申请监督请求、事实和理由;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
(三)出示证据(当事人提交并出示新证据;人民检察院出示调查取得的证据);
(四)各方当事人陈述对所出示证据的意见;
(五)听证员、检察官向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提问;
(六)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七)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听证笔录经参加听证的人员校阅后,由参加听证的人员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记明情况。
会后程序
主持人可以组织听证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进行评议,并制作评议笔录,由主持人、听证员签名。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