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捕捞 生态修复 劳务代偿 综合治理
【要旨】
针对采用毒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导致水生态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受到破坏的行为,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公益诉讼与刑事案件同步取证,准确认定犯罪的同时,探索以“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的方式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查堵监管漏洞。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2日晚,罗某红与罗某告商议在信江河中童河段投放农药毒鱼售卖,并通知同村庄罗某细等9人共同参与,由罗某红负责购买农药。同年12月24日晚,罗某红、罗某告等11人驾驶6条8米船携带渔网至信江河中童河段,罗某红在信江河祝家洲流域投放24瓶甲氰菊酯,罗某告、罗某细等人则驾驶船只至投药点下游约100米处拉网收集渔获物。11人共非法捕捞鲤鱼、鳜鱼、鳊鱼等渔获物约1600斤,出售获利人民币14760元。经检测,甲氰菊酯为农药,使用农药捕鱼属于禁用的捕捞方法。
【调查和诉讼】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余江区检察院)在开展“守牢生态安全底线”公益诉讼江西行活动中,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从罗某红等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发现损害环鄱阳湖流域水生态资源公益诉讼线索,并于2024年4月9日决定立案调查。
为查清案件事实,余江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进一步补充收集、固定民事公益诉讼所需的相关证据,查实了罗某红等人使用农药毒鱼致使水生态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受到破坏的事实。2024年4月12日,为查清本案造成渔业资源损害程度、渔业资源修复等问题,余江区检察院会同区农粮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罗某红等人非法捕捞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为649440元(含直接经济损失59040元),生态修复费用649440元,共计1298880元。
为解决生态环境赔偿及生态修复问题,2024年6月11日,余江区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等担任听证员,并特邀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听证释理。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和与会人员耐心地对当事人释法说理、答疑解惑,罗某红等人表示充分认识到错误,愿意筹集资金缴纳水生生物资源损失649440元。经了解,罗某红等11人均为渔民,主要经济来源为捕鱼收入。综合考虑生态修复需求、当事人赔偿意愿以及履行能力,并听取侦查、农粮、村委会等部门意见,通过评议一致同意本案以“河面清洁+巡河”的劳务代偿方式代替生态修复责任,并运用高空视频监控系统、无人机巡查等技术可视化监控劳务代偿情况,实现修复受损生态的同等效果。
2024年4月至6月,余江区检察院以罗某红等3人、罗某告等8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6月12日,余江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罗某红等11人共同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失649440元,其中59040元用于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并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649440元。2024年7月30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罗某红、罗某细等11人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支持检察机关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2024年7月,罗某红等人向区财政非税专户缴纳了该案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失649440元,生态修复费用由劳务代偿的方式执行。
判决生效后,针对本案暴露出信江流域非法捕捞行为多发等问题,余江区检察院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大执法巡查和宣教力度,堵塞监管漏洞。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单位联合开展集中整治活动,查处非法捕捞行为6起,收缴禁用渔具500余件,签订禁捕退捕承诺书1000余份,树立禁捕宣传牌33块。余江区检察院联合法院、农粮、水利等部门共同开展增殖放流活动,购买鱼苗40000余尾投放入信江河中,并在现场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宣传。
【典型意义】
长江“十年禁渔”是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关键之举。毒鱼作为灭绝性捕捞方式,对渔业资源、水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极大威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刑事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强化刑事打击与公益诉讼联动办案,引导侦查机关开展证据收集固定、鉴定评估等工作,查实非法捕捞的行为主体、违法事实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及数额等,同步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针对自愿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能力不足的侵权人,探索采取“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通过向渔业资源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强化事前预防及后续监管,从源头保护鄱阳湖流域水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