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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三批) 加强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促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时间:2023-07-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一

某置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某市水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行政审批程序优化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放管服”改革

【基本案情】

四川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系某公馆一、二、三期项目开发企业。置业公司向某市水务局提交了某公馆自来水安装工程设计方案,按照某市水务局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作出初步设计,并按照《关于优化某中心城区自来水安装工程审核验收流程的通知》(函〔2019〕221号)规定,先行向某供水公司征求分项验收意见。某供水公司以部分设备的参数不符合要求为由未予验收通过。置业公司就此多次向某市水务局申请,请求其督促某供水公司通过项目分项验收,并及时履行整体项目验收职责。某市水务局组织置业公司、某供水公司就某公馆项目验收问题多次协商,始终未果。某公馆一、二、三期共3000余户住户4年多来无法办理水卡,生活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置业公司以某市水务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某公馆供水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对被告作出的《关于优化某市中心城区自来水安装工程审核验收流程的通知》和《某市城镇二次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技术导则》合法性一并进行审查。一审法院判决责令某市水务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某公馆自来水安装工程重新验收;驳回置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置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于2022年6月10日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某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及时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调阅相关案件材料,查找法律依据,查明:1.某市水务局的函〔2019〕221号文件规定:对自来水安装工程,由供水企业进行分项审验、出具审验结论后,再由市水务局、供水企业等单位共同进行整体项目验收;2.某公馆的自来水安装工程,因为部分设备的参数争议未通过验收,相关矛盾纠纷持续数年;3.涉案某供水公司下设有自来水安装企业。

为尽早化解争议,解决企业难题及3000余户小区居民正常用水,某市人民检察院与法院联合开展争议化解,与某市水务局联系沟通,形成共识,认为该案涉嫌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又涉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用水等民生问题,影响重大。经多次释法说理,置业公司和某供水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初步达成民事和解方案。针对置业公司提出函〔2019〕221号文件造成市场垄断的问题,检、法两院与某市水务局座谈交流,形成一致意见:函〔2019〕221号规定先由供水企业验收,再由市水务局等单位进行验收,实际上加重了建设单位的负担和义务。为落实中央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优化自来水安装工程验收审核流程,建议某市水务局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验收文件,维护自来水安装工程市场公平竞争机制。

2022年10月24日,某市水务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某市主城区自来水安装工程技术审核及验收工作的通知》,明确停止执行函〔2019〕221号文件,并规定在某市主城区自来水安装工程设计的审核和验收均由水务局牵头,供水企业参与验收。置业公司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

【典型意义】

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政府服务,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既要维护市场主体的权益,更要维护市场的整体交易公平,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发现地方规范性文件存在明显不利于企业经营发展的,建议行政机关改进完善相关行政管理制度,减少审批前置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推动破解影响市场主体发展的深层次问题,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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