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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3-07-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人民检察院诉甄某某等6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危险废物污染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

【要旨】

针对违法行为人污染环境,检察机关优先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行政机关已依法履职,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后,经磋商未达成赔偿协议,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实现保护公益目的。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10月,德州市D新能源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某某将酸性废液(PH<2)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王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运输至临沂市沂水县杨庄镇孟母村一库房存放,后经苑某某、薛某某、秦某某、吕某某将其中一部分废液运至临朐县东城街道东贾家庄村草庙子岭一沙地处放置、填埋,经检验鉴定,涉案废物均为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对土壤、周边水质及空气造成严重污染。

【调查和履职过程】

2020年11月,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朐县院)立案调查发现,苑某某等将286桶共计50余吨废液运至临朐县放置、填埋,现场存放桶装废液净重35.81吨,渗入土壤废液约15吨,污染土壤约270吨,致使周边1.06亩范围内土壤受污染。案发地废液泄漏严重污染环境,影响群众日常生活和农业生产。

2020年11月28日,临朐县院向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临朐分局(以下简称县生态环境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立即履行生态应急修复职责,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12月17日,县生态环境分局作出回复称,已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公司清理收集,并制定整改方案,将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案涉废物成分及土壤损害进行鉴定。经临朐县院核实,县生态环境分局已联合属地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置清理,清理出污染的土壤270吨,相关处置费用6名违法行为人仅支付24.7万元,其余38.09万元由镇政府垫付。

2021年6月12日,县生态环境分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经磋商未能达成赔偿协议。11月25日,临朐县公安局将甄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移送临朐县院审查起诉。在磋商无果的情况下,县生态环境分局建议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5月10日,临朐县院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了鉴定评估,认定被污染场地土壤中仍残留高含量苯酚等有害有机污染物,需进行二次修复。5月31日,临朐县院经公告程序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甄某某等六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生态损失38.09万元及鉴定费3万元并由违法行为人自行修复生态至达到验收条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件审理期间,临朐县院协同法院组织现场勘验、座谈,促使当事人就承担民事责任达成调解协议,甄某某等6人赔偿了全部费用,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污染土壤进行二次修复。

2022年10月26日,临朐县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修复后土地进行验收,污染土壤已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修复后地块可用于绿地使用。

【典型意义】

对违法行为人违法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检察机关可以向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行政机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后,检察机关应当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环境修复情况等,持续跟进监督。对行政机关经过磋商未达成赔偿协议的,检察机关可以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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