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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3-04-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江西省检察机关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稳步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着力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质效,积极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强省建设。

2022年,江西省检察机关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49件308人,办理知识产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9件。为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加强以案释法,现发布5件典型案例,涉及体育用品、酒水、服饰、电子书、地理标志等多个领域,展示江西省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强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的决心。下一步,江西省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强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力支持保障全面创新。





1.邓某兵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2.熊某盼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3.李某春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4.肖某侵犯著作权案


5.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销售假冒某品牌大闸蟹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邓某兵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 引导侦查 宽严相济


【要旨】


假冒注册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既侵犯商标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加强侦检协作,完善证据链条,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开始,被告人邓某兵为牟取非法利益,私自生产甲品牌和乙品牌羽毛球拍。2021年7月,邓某兵注册成立九江云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公司)并担任法人,由其妻子、被告人胡某女担任监事,在永修县一废弃厂房生产。2021年8月31日,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查获大量云某公司生产的假冒甲品牌羽毛球拍,依法对邓某兵作出行政处罚。为逃避打击,邓某兵、胡某女将生产窝点转至另一废弃厂房,继续组织工人生产。2021年10月,邓某兵、胡某女与被告人杨某庆、林某连口头达成合作约定,由邓某兵负责承接订单,提供生产设备及原材料;杨某庆、林某连负责在外地组织工人生产,双方利润平分。


经查,邓某兵共生产、销售假冒甲品牌、乙品牌羽毛球拍、拍套,合计金额人民币258万余元,胡某女涉案金额93万余元。另查扣甲品牌羽毛球拍770支、乙品牌球拍3640支、甲品牌球拍套1500个、乙品牌球拍商标底盖4127个、假冒上述两个品牌的商标标识47390个。杨某庆、林某连生产假冒甲品牌、乙品牌羽毛球拍,合计金额人民币77万余元。另查扣甲品牌羽毛球拍623支及球拍套57个,乙品牌羽毛球拍1179支及球拍套23个、上述两个品牌的商标27袋、合格证48袋。


【诉讼过程】


2022年11月2日,侦查机关依据第一审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规定,以邓某兵、胡某女、杨某庆、林某连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12月2日,该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邓某兵等四人提起公诉。2023年1月11日,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邓某兵等四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扎实做好提前介入,推动涉多地犯罪并案管辖。对于犯罪地涉及不同地区、由多地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同一案件,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适时提前介入,根据案件事实、主要犯罪地及有利于案件办理等因素,依法提出侦查并案管辖的建议。本案生产窝点分布两地,因主要犯罪事实发生在永修,将该案并案侦查,可以更好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果。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侦查机关并案侦查,为该案的高质高效办理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对共同犯罪行为人依法区分处理。本案中,被告人邓某兵成立云某公司主要目的是生产假冒知名商标产品,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检察机关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程度、主观恶性、获利情况、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实施共同犯罪的各行为人实行区分处理,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罚当其罪。对起主要作用,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的被告人邓某兵提出有期徒刑实刑三年六个月的确定量刑建议,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的另外三名被告人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





案例二


熊某盼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行刑衔接 诉源治理


【要旨】


对于专门在农村地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要全面审查证据,准确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予以从严打击。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农村消费群体易成为制假售假受害者等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熊某盼多次从他人处购进假冒某注册商标的白酒,销售给被告人王某强、肖某高,王某强、肖某高又将这些白酒销往德兴市各乡镇超市、批发部。经查,熊某盼销售假冒某注册商标白酒1400箱,销售金额为69800元,违法所得14000元,此外还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某注册商标白酒500箱,货值26000元;王某强销售假冒某注册商标白酒1400箱,销售金额为113000元,违法所得30000元;肖某高销售假冒某注册商标白酒800箱,销售金额为69050元,违法所得23500元。


【诉讼过程】


2022年12月27日,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熊某盼、王某强提起公诉;对肖某高作不起诉,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建议予以行政处罚。2023年2月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熊某盼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因王某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撤销外地人民法院判处王某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相应罚金中的缓刑部分;认定王某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准确认定主观明知。由于涉案白酒正品价值不高,被告人王某强辩解自己并不知道从上家购买的产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对此,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查实涉案白酒内外包装箱与正品比较在经销商标识和分箱卡扣上有明显区别,结合进货价格异常等证据对王某某进行讯问。在证据面前,王某强承认其主观明知从上家购买的产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刑事打击与行政处罚并重,切实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权益。近年来,有不法分子专门选择在群众防范意识不强、企业维权成本高的农村地区销售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其目的就是迅速攫取非法利益,企图躲避打击。检察机关对于此类侵犯注册商标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切实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法庭审理阶段提出对熊某盼、王某强不适用缓刑、判处实刑的量刑建议;对具有立功情节的肖某高在作了相对不起诉后,加强行刑衔接,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肖某高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切实做到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治。


(三)能动履职强化诉源治理,提升农村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应主动延伸检察职能,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强化诉源治理。针对本案中反映出的农村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较为薄弱等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大对乡镇、村落知识产权的保护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辨别能力。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采纳,并联合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共同在当地乡镇、村落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提高辨假能力”的专项治理活动,有效提升社会公众识“假”辨“假”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案例三


李某春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真假混卖 自行补充侦查


【要旨】


在办理存在真假混卖情形的侵犯商标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综合分析全案证据,加强自行补充侦查,准确认定主观明知和犯罪金额,实现精准、有力打击。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春与许某、李某凌先后伙同被告人万某瑶、李某涛开设三家体育用品折扣店,主要销售品牌衣服和鞋子。开业初期,5名被告人从正规渠道采购正品销售。经营期间,为了提高利润,被告人李某春等人多次从他人处购进假冒某品牌注册商标的衣服、鞋子等商品,在开设的三家店内销售。经查,李某春、许某、李某凌的销售金额为1056万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349万;万某瑶的销售金额为730万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181万元;李某涛的销售金额为85万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70万元。


【诉讼过程】


2021年8月19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李某春、许某、李某凌、万某瑶、李某涛五人提起公诉。2022年3月3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春等五人三年至四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宣判后,万某瑶、李某涛提出上诉。由于万某瑶在二审期间具有立功情节,2022年10月12日,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万某瑶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相应罚金,其余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综合全案证据,准确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应结合销售商品的来源、渠道是否正规合法,上家是否获得经营许可资质,进货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商品质量是否明显差于市场质量,本人的经验和知识,从业背景以及行为人是否曾被告知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特别是对参与销售但不直接负责、经手进货的行为人,应重点审查各行为人之间是否有过商量,或者明确被告知以及行为人参与的程度等综合分析判断。本案中,五名被告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且明知上游无法提供销售许可资质,结合相关聊天记录、被告人收到客户反映质量较差的投诉、商量如何应对售假问题等证据,可以认定五名被告人具有主观明知。


(二)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准确认定真假混卖案件犯罪金额。存在真假混卖情形时,应重点结合行为人提供的正品来源线索、交易价格、买家证言、鉴定意见等进行综合判断,区分正品和假货数量。本案中,五名被告人均提出存在出售正品事实的辩解,并提供了购进正品的单据、付款记录等证据。由于上游售假人员未到案,检察机关开展了自行补充侦查,通过对多名店员进行询问,证实三家店铺仅有两次正品进货的事实,并与被告人的供述、相关进货、付款记录相互印证,查清出售正品的销售金额,对其他无证据证实的辩解不予采纳,准确认定真假混卖案件犯罪金额。





案例四
肖某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 网络爬虫 引导取证 违法所得


【要旨】


利用网络技术爬取电子小说信息,并提供搜索和加入书架、转码阅读及全书缓存功能,使公众可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实质性要件,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对因侵权直接或间接收取的费用,均应计入违法所得数额。


【基本案情】


2015年,被告人肖某开发了一款免费看小说APP,为了牟利,肖某从某广告联盟下载广告包并插入该APP应用程序,用户在通过该APP阅读小说时点击其中的广告,广告联盟会自动以点击量计算广告推广费。之后肖某注册成立“某网络技术工作室”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将APP陆续上架到应用商城。为通过著作权资质的审查,肖某伪造相应作品转让授权证明上传至各应用商城。2019年起,肖某将网络爬虫程序植入APP应用中,自动爬取互联网上各小说网站的网页链接、小说名称、小说作者、小说简介、小说图片等信息并分类存放于云服务器当中,且不间断更新爬取内容。用户在APP中搜索或点击相关信息后,APP将自动爬取到的小说信息提取出来,通过第三方网页重新排版,再插入广告公司提供的广告供用户阅读。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期间,肖某共获取广告推广费2000余万元。


【诉讼过程】


2021年12月24日,永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肖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2022年8月1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相应罚金。肖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10月25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坚持实质性判断标准,准确把握网络侵权性质认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手段加速迭代变化,新型网络侵权案件,相比传统刑事案件,更为隐蔽化、复杂化。对于利用网络爬虫技术侵犯著作权的案件,要结合法律规定,仔细审查分析其行为实质,准确认定侵权性质。对通过互联网随机、海量爬取作品信息,并未经授权,提供加入书架、转码阅读、本地缓存等功能的,不应认定为单纯提供网络链接,而应认定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本案中,肖某通过网络爬虫技术爬取电子小说信息,为用户提供直接阅读、下载功能,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阅读,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实质性要件,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依法引导侦查取证,夯实案件质量基础。检察机关在办理网络侵犯著作权新类型案件时,要准确理解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追诉标准及量刑情节的规定,明确指控思路和方法,从侵权行为方式、侵权作品来源、获利方式等方面着手,引导侦查机关及时提取、固定和保全相关电子数据。对于有鉴定意见的,要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强化对鉴定意见的审查,确保量刑情节认定准确,罪责刑相适应。本案中,永丰县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结合涉案APP特点、获利方式、侵权作品来源等,从侵权作品数量、传播途径、违法所得数额等方面提出取证意见,为准确指控犯罪打下坚实基础。


(三)准确认定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侵权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侵权文字作品的获利方式不再局限于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作品下载费、阅读费等直接、传统的收益方式,而是逐渐转向收取第三方高额广告费等间接方式,利用海量用户在使用侵权阅读软件时的巨大广告点击量牟取暴利,而被告人往往以广告费与侵权作品无关等理由进行辩解。在办理此类案件中,要结合具体的侵权及获利方式,准确认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确保违法所得的认定及追缴于法有据。本案中,肖某通过传播侵权作品手段,利用非法网络软件直接或间接收取的第三方广告费用,均应计入违法所得数额,依法予以追缴,以实现“任何人不因不法行为而获利”。





案例五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销售假冒某品牌大闸蟹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知识产权保护


【要旨】


对于非法销售假冒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效保护产品的地理标志权和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信州区院”)在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活动中发现,某水产批发部销售的产品中有系某品牌腰带的大闸蟹。该水产批发部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及某品牌大闸蟹防伪标识。


【调查核实和督促履职】


2019年1月25日,信州区院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2018年10月,信州区某水产批发部开始从外省某蟹业养殖场购进系有某品牌腰带的大闸蟹,且其销售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9957-2005《地理标志产品》规定,某品牌大闸蟹申请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为查明该批大闸蟹是否为假冒某品牌大闸蟹,2019年1月底,信州区院派员赴外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走访调查并向大闸蟹行业协会咨询,一同对《某品牌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座谈交流,明确某品牌大闸蟹的判断标准。每只正宗某品牌大闸蟹的蟹脚带有当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某品牌大闸蟹地理标志防伪专用标识蟹扣一枚。未加施专用标识的,不得以“某品牌大闸蟹”名义销售。


涉案商户销售的大闸蟹不符合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和国家标准,也未加施地理产品专用标识,为假冒某品牌大闸蟹,其销售行为既侵害了地理标志产品的信誉,又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2月13日,信州区院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履行监管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加强对农贸市场非法经营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管。相关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责令该商户停止销售,并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对辖区内农贸市场、超市等百余家商户进行检查,特别针对含有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作重点检查,并通过入户普法、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提高商户和消费者对某品牌大闸蟹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认知辨识能力,以保护知识产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一)对于非法销售假冒的地理标志产品,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监督。地理标志是法定的知识产权类型,是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保护传承传统优秀文化的载体,也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销售假冒地理标志的产品不但贬损地理标志产品的信誉和品牌形象,也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同行业其他不特定经营者的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对此类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及时督促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二)对假冒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定,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地理标志产品公告、国家标准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业规定等予以综合判断。地理标志产品基于产地特殊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而具有质量、声誉或其他品质保证,在认定假冒地理标志产品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调查经营者所售产品是否带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识和专有名称,调取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咨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构、行业协会的意见等,查明经营者所售地理标志产品的真伪性,依法精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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