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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 行)
时间:2023-02-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 行)

赣检发办字[2019]83号

为维护公共安全,突出打击重点,规范处理好情节较轻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此类案件的不起诉标准,提供以下参考意见。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以下简称为“相对不起诉”)的,只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


二、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办理醉酒型危险驾驶相对不起诉案件,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考虑酒精含量的基础上,综合把握以下因素:


(一)犯罪嫌疑人醉酒程度;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原因、目的;


(三)机动车类型;


(四)行驶道路、行驶时间、行驶速度、行驶距离;


(五)是否造成实际损害、损害程度及事故责任划分情况:


(六)是否有危险驾驶前科;


(七)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


(八)是否认罪认罚;


(九)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赔偿损失;


(十)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四、醉酒型危险驾驶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相对不起诉:


(一)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200 毫克/100 毫升以上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同时造成他人轻伤以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四)无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牌照车辆,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


(五)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车辆、校车,以及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危险品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六)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的;


(七)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八)在居民区、学校附近等人群密集的区域道路和高峰时段驾驶的;


(九)逆向行驶或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十)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麻醉药物后驾驶的:


(十一)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十二)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十三)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十四)造成恶劣影响,引发重大舆情的:


(十五)其他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五、醉酒型危险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没有本参考标准第四条规定的情节,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六、醉酒型危险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 120 毫克/100毫升但低于200毫克/100 毫升,且没有本参考标准第四条规定的情节,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1.驾驶车辆仅为挪动车位或出入库,且未发生严重损害后果的;


2.隔时醒酒后开车或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驾驶,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


3.因事发突然,情况紧急驾驶车辆,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


七、超出本参考标准的规定,因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处罚情节确需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八、办理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对犯罪嫌疑人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应通报其所属单位的纪律监察部门。


九、本参考标准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9年9月24日印发

廖军民主任团队简介


廖军民

北京市炜衡(南昌)律师事务所主任

创始合伙人

江西省委政法委案件评查专家、江西省扫黑除恶专家人才库专家、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代理律师专家库专家、江西省防范金融风险专家宣讲团专家、江西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专家委员会专家、江西省公办普通教育高等学校章程修订专家组专家、江西省广播电视台特约评论员,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办理的部分案件:

一、2014年四川省政协原主席李崇禧(省部级)受贿案;

二、2016年中国石化原总经理王天普(省部级)贪污受贿案;

三、美国某涉外企业投资、并购国内近百家企业全程尽职调查;

四、某上市公司投资、并购四家房地产公司全程尽职调查;

五、某大型央企企业破产案件申请等非诉法律服务。


罗金寿

北京市炜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部执行主任

江西师范大学教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代理过张玉环案、温海萍案等多起重大、影响性刑事申诉案。辩护的朱庆林绑架案获评“中律评杯”2017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

办理的部分案件:张玉环刑事申诉与国家赔偿案(服刑27年改判无罪,获496万元国家赔偿)、朱庆林绑架案(改判无罪)、徐某徇私枉法案(不起诉)、胡某敲诈勒索案(不起诉)、赵某伪造公司印章案(终止审理)、李某寻衅滋事案(涉恶,撤案)、毛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去黑);蔡某敲诈勒索案(涉恶,发回重审大幅度减刑)、刘某组织卖淫案(改变罪名,实报实销)、徐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26支枪最终认定4支);景德镇某银行执行异议之诉案(二审改判)、上饶某银行借贷合同纠纷案(二审改判)、南昌某建筑集团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发回重审)。


刘君


北京市炜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教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学博士,江西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曾在江西省政府法制部门挂职锻炼一年。

主要办理了故意伤害、贩卖毒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在离婚诉讼、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等民事案件、在建筑工程领域、物业管理领域、公司治理领域、劳动人事领域等均有涉猎,也参与办理了工伤认定纠纷等行政案件。

陈巩盛

北京市炜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参与办理多起刑事、民事及非诉案件,并与团队律师服务省内多家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

办理的部分案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离婚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及劳动争议纠纷等。


濮佳珍

北京市炜衡(南昌)律师事务所

炜衡法治执行编辑,参与办理多起刑事、民事及非诉案件,并与团队律师服务省内多家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


曾瑶佳

北京市炜衡(南昌)律师事务所

炜衡南昌、尚法治国执行编辑,参与办理多起刑事、民事及非诉案件,并与团队律师服务省内多家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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