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不处罚
行刑反向衔接制度精准监督
“不起诉”是否意味着“不处罚”?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违法行为人是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近期,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盗窃案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制度给出了答案——刑事不诉,行政处罚仍不可少!不诉不是终点,法律闭环不容缺口。让我们通过真实案例,了解这项保障法律执行不留空白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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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2021年1月,陈某伙同他人窃取存放在铁路某工区一废弃老工具院内的废旧料,并将窃取到的废旧料销赃至废品回收站,从中分得赃款1700元。2024年1月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刑事部门经审查认为,陈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其认罪认罚,并在案发后向被害单位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其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有悔罪表现。因此,检察机关依法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然而,不起诉并不意味着不处罚。检察机关刑事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进行审查。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后认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因此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意见,建议依法对陈某进行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意见后,对陈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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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铁说法
刑事不起诉≠行为合法。不起诉仅代表刑事责任豁免,但违法行为仍可能触犯行政法规。例如本案中的轻微盗窃行为,即使不起诉,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制度保证了每一个行政违法行为都能得到恰当的处理,避免“不刑不罚”的现象发生。
行刑反向衔接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的制度。2023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由行政检察部门牵头负责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承办刑事检察部门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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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供稿 / 第二检察部
编辑 / 第二检察部
审核 / 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