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妇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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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制订、出台了一批旨在充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法律法规。本周我们将迎来第115个“三八”国际妇女节,今天老铁就带来一份权益保护手册,帮助广大女性同胞学好用好法律,保护好自身权益。
民法典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调整人民群众、各行各业社会生活与经济生活的基本法,《民法典》在多个领域充分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确立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特别强调妇女享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包括男女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男女在民事权利能力上平等、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家庭中夫妻地位平等等。
#婚姻家庭中的女性权益#
《民法典》第1087条确定了离婚诉讼中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女方的原则。第1088条为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在离婚时请求补偿提供依据。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禁止性骚扰#
《民法典》第1010条明确禁止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行为。并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妇女权益保障法
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首次颁布以来,历经数次修订,不间断地为我国妇女在各方面的权益保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医疗手术决定权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客观适度报道涉妇女事件#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针对女性的网络谣言、网络暴力、恶意使用个人肖像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妇女肖像。
#妇女人身安全保护#
针对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益的案件,《妇女权益保障法》提供了更有力的维权武器。第二十九条提出,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女性劳动权益保护#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应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
#妇女就职就业保护#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禁止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女职工“四期”保护#
法律明确规定女性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包括: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产假。
#职业安全健康保护#
法律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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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审核|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