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三十一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江西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
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一百米的范围内、普通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十米的范围内,禁止无人机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飞行;因安全保卫、应急救援、现场勘察、施工作业、气象探测等确需开展上述飞行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提前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对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五百米范围内的废品收购站、露天垃圾消纳点、塑料大棚、彩钢板、遮阳网、防尘网、塑料薄膜、塑料袋等轻质物体,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及时清理或者加固防护等措施,防止危及铁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