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说法】
代办、出售空壳公司对公账户,
真“刑”!
01
代办、出售对公账户
成为电诈分子帮凶
被告人覃某甲、谭某某、何某某、覃某乙、黄某某均系广西某公司的股东及业务员,平时主要承接代办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和代为报税记账等业务。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期间,被告人覃某甲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对公账户接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为谋取非法利益,在“陈某某”(身份未核实)未提供实际营业场所、没有实际经营业务、提供非本人办理信息等情况下,仍自行或安排其他股东、办事员寻找经营场地、制作虚假租赁合同、布置虚假经营场所,帮助“陈某某”代办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并提供给其使用,股东谭某某、何某某对此均明知并表示默许。经核实,本案中5名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共同为“陈某某”代办10余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其中7家公司的对公账户产生交易流水,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6186万余元,关联电信网络诈骗案件48起,查明涉诈资金共计人民币524万余元。
02
释法说理促认罪认罚
附条件量刑建议助追赃挽损
被告人覃某甲、谭某某、何某某、覃某乙、黄某某的行为表面上看似与其他正常的代办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业务并无太大区别,但事实上,5名被告人均明知“陈某某”所需要的只是转账额度越高越好的公司对公账户,该类公司并无实际经营场所、实际经营业务等,且转账流水频繁出现在夜间,涉及到违法犯罪资金的“洗白”。审查起诉阶段,5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仅有2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大部分被告人均未真正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为自己是合规合法代办,不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承办检察官持续对另外3名被告人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再次详细阐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代办该类空壳公司对公账户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对相关电诈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提出附条件量刑建议,促使被告人自愿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以争取从轻量刑,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最终,该3名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5名被告人均自愿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取得较好庭审指控及追赃挽损效果。
03
判决结果
2024年6月27日,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被告人覃某甲、谭某某、何某某、覃某乙、黄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对5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5名被告人在判决后均表示息诉服判。
老铁提醒
对公账户额度高,或成犯罪分子“心头好”;
代办出售均不可,莫做诈骗分子“帮助者”;
蝇头小利要不得,堕入犯罪深渊“无人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编辑:第一检察部
审核: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