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柯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采用“火车采集器”爬虫软件,从优酷、腾讯、爱奇艺等视频网站采集5万余部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网页版播放地址数据,存储在租用的服务器上。柯某某通过技术解析的方式,将存储在服务器的视听作品转载到其个人运营管理的网站及“某某影院”APP上,提供给网民免费观看。同时,柯某某承接广告业务,在网民观看“某某影院”APP上其存储的免费视听作品时投放开屏广告,以广告展现量计酬收取广告费,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2023年10月20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庄某某协助其兄长庄某坤经营“拼多多”平台多家玩具网店,庄某某、庄某坤二人在未经著作权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公司)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向同案人庄某涛购进侵犯奥飞公司“超级飞侠”系列动漫角色著作权的玩具,并通过上述网店进行销售,截止被公安机关查获时,累计销售金额高达30万元。经鉴定,现场扣押的玩具与奥飞公司的“超级飞侠”系列动漫角色形象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2022年5月12日,澄海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被告人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假冒专利罪】2015年8月起,被告人张某、郑某在未取得专利授权的情况下,在天津市静海区以及山东省乐陵市的加工点内,仿造德州市某床用水循环加热器厂生产的某品牌养生床垫,并在外包装盒上印刷使用未经授权的专利号,后将产品销售给金某、储某等人,销售金额165万余元。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假冒专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郑某犯假冒专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21年以来,范某某伙同李某,将绵竹大曲、金六福等白酒采用手工灌装的方式,灌入购买的五粮液、剑南春等品牌白酒酒瓶内,再使用从孙某某处购买的伪造的五粮液、剑南春等多个品牌的商标标识、包装盒等外包装冒充成品牌白酒,由范某某销售到李某某、关某某、王某等经营的商行从中牟利。经鉴定,范某某、李某生产的品牌白酒均系侵犯品牌白酒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公安机关查获范某某尚未销售的假冒品牌白酒价值为65.28万元,已销售假冒品牌白酒金额达4.21万元,通过李某某、关某某、王某经营的商行流入市场销售金额达1.105万元。孙某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向范某某出售伪造的品牌白酒商标标识和外包装,销售金额达13.95万余元。2022年8月24日,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范某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追缴违法所得;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