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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一起学习《民法典》(第七期)
时间:2023-07-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01

# 好心让搭车,搭乘人受伤,司机分情况担责 #


规定: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好意同乘”规则,只要驾驶人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就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这有利于鼓励大家相互帮助的行为,弘扬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但是,如果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即使驾驶人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也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因此,还是要提醒大家在帮助他人的同时,始终要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谨慎驾驶,注意行车安全。搭乘人同样也要提高安全意识。

02

#逾期还款应该支付利息 #


规定: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解读:

借款人存在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从逾期还款之日参照相关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03

# 捡到手机后又丢了需要赔偿 #


规定: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

我国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可以通知权利人领取,也可以送交公安机关。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拾得他人财物,拾得人不仅仅要做到“不昧”他人财物,还要为权利人寻回遗失物创造有利条件,即在返还财物或送交公安部门之前亦应妥善保管财物。民法典的规定有助于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04

# 使用他人照片制造网络谣言,属于侵犯肖像权 #


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不经过当事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精神因此受到严重的损害,还可以要求行为人赔偿其精神损失。只有这样才能打击网络谣言,净化网络环境。

05

#恋爱中的经济往来哪些该还 #


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解读:

一般来讲,确定恋人间经济往来的性质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需要整体考虑,依法判断,比如建立恋爱关系的时间长短、消费的主动程度,有无明确款项用途的转款附言、金额的特定含义、花费的用途和受益人等等。

以下三种情况一般会被认定为赠与:

  第一,恋人间日常生活中的消费,比如互相赠送对方专属的服装首饰,互相请客吃饭等金额较小的花费;

  第二,特殊日期的花费,比如在春节、情人节、七夕、生日、纪念日等赠送对方的财物;

  第三,专属对方的特殊金额,520元、521元、1314元等有标志性含义的金额。

  这三种情况都可以视为一方为表达爱意、获得好感、培养感情而赠与财物,一方主动付出另一方坦然接受,这种花费不能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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