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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一起学习《民法典》(第五期)
时间:2023-05-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01

# 紧急救助者责任豁免 #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紧急救助者责任豁免”,也被称作“好人条款”。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关于紧急救助者责任豁免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

善意施救者出于救助他人的善意,在他人处于危难或困境中时,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即使善意救助者的救助行为不当,造成了受助人的损害,善意救助者仍可免除民事责任。

法律作出此种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救助者不受民事责任追究,大大降低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担的风险,鼓励人们对处于危难和困境中的他人伸出援手,让想挺身而出的普通人不再考虑“扶不扶”、“救不救”,也给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者吃了一个定心丸。现实生活中,大家看到有人跌倒或身处险境,可以大胆伸出援手进行救助,即使不小心造成受助人损害,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免责条款的保护。

02

# 建筑物构筑物造成他人损害,施工方需承担责任 #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

民法典作出的新规定,举证责任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证明的内容是建筑物等没有质量缺陷,证明成立的后果是免除责任,同时将其改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使建筑物等管理缺陷损害责任的主体明确。因此,该法条的出台不仅是对侵权责任法的补充,同时也是对主体的明确。

03

# 中介“跳单”有权维权 #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解读:

在民法典之前,对于“跳单”行为,法院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合同约定并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对“跳单”行为进行处罚。民法典颁布后,对于“跳单”行为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如果在中介合同中没有另外约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并利用其提供的机会、资源或服务后绕开中介人达成交易的,也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服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介合同专章,不仅保障了中介人的权益,对于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04

# 突发情况,孩子的监护人不在身边,居委会可代为照顾 #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解读:

本条第1款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有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的合法权益。第2款规定了监护人因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例如:监护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享有医疗方案的同意权,监护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享有财产的管理和支配权等等。第3款规定了监护人的责任。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4款是新增条款,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我国的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使被监护人在面临这些突发情况时,合法权益更能得到保障。

05

# 网购商品签收之前毁损由卖家承担责任 #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

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的承担采用的是交付转移原则,即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此时承担标的物风险不以其是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前提。此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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