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解读:
无偿捐献,是指不能通过捐献行为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否则将使捐献行为成为实质上的买卖行为。这里所说的无偿主要是强调两者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等人格利益是无价的,无法用金钱衡量。如果以金钱来衡量器官价值,将人体器官视为可以被等价交换的物,将违背器官捐献的伦理性和道德性,有违人格尊严这一基本价值,也有违公序良俗。同时,也会引发道德风险,甚至诱发犯罪行为。从比较法上看,许多国家法律禁止人体组织、器官的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7条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