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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一起学习《民法典》(第三期)
时间:2023-03-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01

# 医务人员需向患者履行说明义务 #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要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当患者将采用价格较贵的特殊治疗时,医疗机构未告知患者其他替代性方案可供其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受伤情况自由选择的,即侵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存在过错,导致患者的额外经济损失,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02

#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 #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本条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分别作出了规定,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03

# 打破维修资金“沉睡”状态,维修资金惠及业主 #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解读:

公共维修资金启动难、使用难、监督难一直是困扰业主的老大难问题,影响着业主权利的行使。民法典以维护业主权益为遵循,打出“组合拳”,直面并解决现实问题。首先,针对维修资金的启用,在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拆分为两项,将筹集和使用分离,并降低了使用维修资金的决议门槛,打破了维修资金的“沉睡”状态。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在以前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也能够利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以示维修资金可用之处的广泛性。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还明确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增加了“定期”二字,对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施加明确的义务,防止维修资金的滥用,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04

# 细化“住改商”规则,还业主生活安宁 #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解读:

生活在同一小区的业主,其相互之间形成紧密的共同体关系,共同体关系的舒适、安宁、便捷等决定着每个业主的生活质量。在实践中常出现部分业主将其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即“住改商”,影响了相关业主的生活安宁。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当经由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是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究竟是全部同意还是多数同意,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有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进行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曾对此进行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化,明确指出,“住改商”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在化解司法实践相关争议的同时,也保障了业主的生活安宁。当然,由于改变住宅为经营性用房的用途不同,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不同,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并不能一概而论,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05

# 业主有权解聘物业 #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解读:

业主行使解聘权,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是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 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按照这样的程序作出解聘决定后,行使解聘权的方法是,通过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服务人。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提前 60 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如果物业管理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应当依照其约定,不适用60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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